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部门同意。
第27条讲的是未成年人的监护问题,这一条讲的是成年人的监护,也就是对那些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也是需要设立监护人。所以在此我们也可以看出,是否需要监护人并不是根据年龄是否成年,根本原因还在于是不是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否则就是需要设立监护人以保障其合法权益、为其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同未成年人一样,成年人的监护人也是有一定顺序的,首要的条件是要有监护能力,否则就是被监护人。其次,第一顺序监护人是配偶,当然,虽然规定配偶是第一顺序监护人,但并不是限制配偶离婚的权利。这里我们还要注意一个问题,并不是说结婚以后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才会出现配偶作为监护人的情况,因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并未禁止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其次是是父母和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个人或相应组织。同样的,父母年老丧失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时,其子女即成为其父母的监护人。
这里存在一个实际问题,就是配偶离婚了,父母去世了,同时也没有子女,更没有其他个人或组织愿意担任监护人的情况,比如经常看到的存在精神问题的流浪人员,从法律上来讲,这些人是没有监护人的,社会和*府应当尽量帮助这些人员,但基本上限于保障他们的生存权,不能保障其他权益,更不会为其承担法律责任。
李全是家中独子,但不幸的是小的时候患了脑膜炎,父母想在其合适的时候为他找一个媳妇一起搭伴过日子,以解除二老百年后的担忧。虽然李全精神上有些问题,但可以劳动,能做事、肯吃苦,语言表达也没有问题。后经人介绍找了同样患有脑膜炎的张静结婚一起生活。两家老人在时候均对他们两个照顾生活没出问题。
思考:
1、婚姻关系是否有效?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并未禁止此两人婚,但是否符合规定的“双方自愿“这一条件不好判断。因为结婚属于设立双方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为,双方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但从保护和尊重精神病人权益的角度考虑,禁止结婚也并不妥,如果监护人同意,则应当认可。
2、二人的监护人是谁?
两人不能满足配偶作为第一监护人的条件,因此只能是其父母作为监护人。但当其父母也丧失监护能力时,则双方面临没有监护人的情况。
可见,如何保障李全和张静此类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全社会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