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爱心互助平台为职工排忧解难
衡水市年“职工医疗互助”
活动3月1日正式启动
日前,市总工会下发通知,全市年“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正式启动,互助金从3月1日开始缴纳,至4月20日结束。
据悉,该活动自年推行以来,已是第十二个年头了,全市职工参与人数逐年增加。年达13万余人,累计支付互助金达多万元,受益职工近万人,有效缓解了受助职工家庭经济困难状况,受到广大职工和社会各界的赞誉。
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是由政府确定、有关部门配合、工会组织具体承办,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广大职工参与,多渠道募集资金,为因患重大疾病、遭受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参加活动职工及其家庭提供救助的互助性、公益性活动。这是工会组织积极协助党和政府解决民生问题、增强工会影响力的重要举措,是团结凝聚职工、竭诚服务职工的实事、善事,也是工会组织更好服务职工、服务社会,推进共建共享和谐社会的具体实践。全市各级工会组织和广大职工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本着“无病我帮人、有病人帮我”和“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互助精神,积极参与活动、奉献爱心。
凡属衡水市行政辖区内,所有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在岗在册职工,均可到所在单位工会报名参加。职工医疗互助金集中征集缴纳以县市区(含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和市直工会为单位,由所辖基层工会具体组织报名和收缴互助金,市县两级工会不接受个人报名,缴纳互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期60元。
如需了解更多详情,广大职工还可电话咨询市总工会及各县市区总工会。
市总工会及各县市区总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服务
市总工会职工帮扶中心联系-
桃城区职工帮扶中心联系-
冀州区职工帮扶中心联系-
枣强县职工帮扶中心联系-
武邑县职工帮扶中心联系-
深州市职工帮扶中心联系-
武强县职工帮扶中心联系-
饶阳县职工帮扶中心联系-
安平县职工帮扶中心联系-
故城县职工帮扶中心联系-
景县职工帮扶中心联系-
阜城县职工帮扶中心联系-
衡水高新区职工帮扶中心联系-
滨湖新区职工帮扶中心联系-
衡水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解读
1.什么是“职工医疗互助”活动?
“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是由政府确定、有关部门配合、工会组织具体承办,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广大职工参与,多渠道募集资金,为因患重大疾病、遭受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参加活动职工及其家庭提供救助的互助性活动。
2.“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宗旨和原则是什么?
“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坚持为职工服务的宗旨,本着“无病我帮人、有病人帮我”和“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互助精神,组织动员全市职工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积极参与活动,奉献爱心。各级组织、各级领导干部要大力支持并带头参与此项活动。
3.哪些人可以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
全市域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在岗在册职工(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内,特殊岗位除外)均应参加活动。
4.农民工可否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
可以,农民工可在所服务单位工会组织申请参加。
5.职工如何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
①职工本人向所在基层工会申请,并填写《职工医疗互助情况登记表》。
②缴纳医疗互助金。
6.所在单位无工会组织的,职工如何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
可由单位指派负责人统一缴纳互助金,上解所属上一级工会组织。
7.互助金缴纳标准?
参加活动职工每人每期缴纳互助金60元。
8.互助金的缴纳时间?
“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每年开展一次,每期互助金缴纳起止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至4月20日。
9.“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救助期限?
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救助期限为一年,即每年的4月21日零时起至次年的4月20日24时止。
10.互助金的缴纳方式有哪些?
①职工个人缴纳;
②用人单位和基层工会可以为职工统一缴纳或提供部分补贴;
③社会捐赠及爱心企业捐献等。
11.“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救助对象有哪些?
①参加活动职工本人;
②参加活动职工未就业的配偶;
③参加活动职工未成年子女;
④参加活动职工的父母(法定退休年龄以下,未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
⑤参加活动职工本人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已连续参加活动5期以上,之前本人及未就业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均未享受过救助的,且本人患十种重大疾病的,自本人退休之日起,救助期限自然顺延两年,其间可不再缴纳互助金。
12.患病职工如何申请“职工医疗互助”救助?
申请人向所在单位工会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基层工会或县级工会接到职工申请后,对申请人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后,报市总工会审批。
13.哪些病种可以申请“职工医疗互助”救助?
活动期限内,医院首诊患有十种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几种的,按规定予以救助。患有十种重大疾病之外,且住院治疗费用(不含门诊费)1万元以上的其它疾病,可以申请救助。
14.首次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免责期限?
首次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应自当期的7月1日起履责。
15.救助对象一个活动期内享有几次救助?
在一个活动期内参加活动的职工只能享有一次救助,对救助过的病种不重复救助。
16.对于救助对象多次住院的情形,如何计算救助基数?
首诊患有一种或几种病并在3次以内住院治疗的,凡两次住院时间间隔超过30天的,其后所有住院治疗费用不予计算在住院费发生总额中。
17.对于参加活动职工及家庭成员均患病的救助是怎样执行的?
参加活动职工的救助应先于其配偶、子女和父母;参加活动职工当期已得到救助,其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再患病,分别按对应标准的40%给予一次性救助。
18.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哪些情形不予救助?
①凡参加活动前患有某种疾病的视为带病参加,该病种不予救助。
②凡因患病职工一年内未提交申请救助的,视同放弃申请,不予救助。
③已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及家庭成员不予救助(救助期限自然顺延的除外)。
④因身份证上的信息与已提交的参加活动职工的纸质或电子档名册上记载不一致,又无充分证据说明原因的不予救助。
⑤参加活动职工因非公发生摔伤等个人“意外”事故的不予救助。
⑥参加活动的女职工因妊娠、生产或流产而住院的不予救助。
19.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职工,因非工伤意外伤害(车祸、火灾)达到救助条件的,其救助标准是什么?
参加活动职工因非工伤意外伤害(指车祸、火灾)造成本人、家庭财产重大损伤、损失,影响到基本生活的,根据受伤或受灾害程度,参照省总工会相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定额救助,但最高不超过元;因非公外出发生交通等事故致伤(亡),且提供了本单位(需工会主席签字)、交通、医院等相关部门有效证据并说明原因的,应按责救助。无责的按规定标准救助,负次要责任的按80%标准救助,负同等责任的按50%标准救助,负主要责任的不予救助。
20.“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除外责任有哪些?
①参加本活动的单位、职工有欺诈、作弊行为;
②工伤和患职业病的医疗费用;
③被医院误诊为本办法规定的救助范围内的重大疾病的;
④自杀、自伤等行为;
⑤犯罪、吸毒、斗殴及醉酒行为;
⑥其他违法违章行为。
注:十种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心肌梗塞、心脏瓣膜置换术—须开胸手术、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颅内肿瘤手术—需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重大器官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来源:衡水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