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一则邯郸市磁县民*局儿童福利部《寻找被拐儿童生父母公告》引爆当地网络。人贩子将一名出生仅十几天的女童,以7万块的价格卖给了一对农村夫妇。3年后警方抓获人贩子,养母主动投案。
这两天,很多人都在转这个信息:河北邯郸警方打拐救出1名女童,公安民*部门联手寻亲生父母。希望更多的朋友帮忙转发扩散,让孩子早日回到亲生父母身边。
新闻事件:警方打拐救出1名女童,现女童亲生父母信息不详,暂被另一户人家收养,养父母想见面被警方拒绝
看到记者采访女童的养祖父母视频,女童的养父母因为自身不孕不育,所以对这个买来的孩子视若珍宝。这件事太像现实版《亲爱的》。
根据最新的消息得知,这名被“救出”的女童暂时被养在一个寄养家庭,亲生父母毫无信息,养父母想要探望却被警方拒绝。而且,如果一年内找不到孩子的亲生父母,寄养家庭有权优先选择是否收养。
看到这个消息的时候,我真的好心疼这个被一次次伤害的孩子。才刚刚出生十几天,就被人贩子从亲生父母身边带走,这对孩子已经造成了一次伤害。现在又被从已经相处了3年的养父母身边带走,送进了一个陌生的寄养家庭,这是对孩子的第二次伤害。如果孩子在这一年的时间里,和领养家庭已经建立了感情,找到了亲生父母之后,又要和这个家庭分离,对孩子就是再一次的伤害。
如今,孩子的亲生父母还毫无消息,如果一年内找不到,现在的寄养家庭又不愿意收养,孩子是要被送到下一个寄养家庭,还是送到孤儿院等待被人领养?再或者一年内找到了孩子的亲生父母,可是他们已经又有了孩子,不愿意接受这个孩子了,孩子又该何去何从?
从法律层面来讲,警方的处理方式,没有任何问题。但是,这样处理的结果就是给孩子造成了一次又一次的伤害,并且让孩子的未来充满了太多的不确定因素,非常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说实话,我对有关部门这种简单粗暴的处理方式,真的十分的失望。
虽说人人都必须遵守法律,但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难道就不能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把事情处理的更温和一些,把对孩子的伤害降低一些吗?在法律和情理之间,如何选择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接下来,我想分享两个发生在我身边的真实案例,相似的情景,不同的处理方式,带来的却是截然不同的结果。
失独且失去生育能力的养父母,15年的养育之恩,敌不过重男轻女的生身父母虚无缥缈的“优越”家境,两边回不去,终陷泥淖中
三十年前,我们村里有一位邱大爷,婚后第二年,妻子就给生了一个白白胖胖的儿子,夫妻俩给孩子取名叫**(隔得时间太久了,只是依稀记得大概是这个名字了)。按照当时的*策,第一胎生了男孩,孩子百天之后,母亲就被强制拉去做了绝育手术。
绝大多数的80后应该对当年“只生一个好”的计划生育*策记忆犹新吧?为了贯彻落实这项*策,各地都有各种强制措施。在我老家,一对夫妻,第一胎生了男孩,孩子满百天之后,女方就会被强制实施“结扎”手术,使其永久丧失生育能力。如果第一胎是女孩,女方“出月子”后必须“上环”,间隔满4年后可以申请“取环”生二胎,在此期间,每隔3个月就要去当地“计生部门”检查一次,以防有人私下“取环”怀孕。生了二胎的,不论生的是男孩女孩,一律“结扎”,达到“永绝后患”的目的。
本来,当时的*策就是这样,邱大爷夫妇也就积极配合了。然而,在**5岁那年,得了脑膜炎。夫妻俩连夜背着儿子,送到镇卫生院,可是当时农村的医疗条件差,镇卫生院治不了。医院,30公里的路程本就不是一时半刻能赶到的,而且中间还隔着汉江河(那时候还没有跨江大桥,就靠几个小木船载客渡江。为安全起见,下午6点之后,就不允许摆渡了),过不了江。好不容易等到第二天天亮,渡船“开渡”之后,夫妻俩借了一辆自行车,医院。但是,因为耽误了时间,孩子没抢救回来。
一对丧失生育能力的夫妇,失去唯一的孩子,这样的伤痛足以击垮很多人。邱大爷同胞兄弟姐妹5个,只有他一个男丁。姐妹们都已先后出嫁,如今邱大爷失去独子,又无生育能力,这一家真的是“后继无人”了。本来,在农村,没有子女的人,一般会“过继”一个侄子或外甥,继承“香火”。奈何当时一家也都只有一个孩子,没有“多余”的孩子可以“过继”给他。
后来,不知道是谁牵线搭桥,邱大爷从外面抱回来了一个才两三个月的女婴,夫妻俩给这名女婴取名叫苗苗。虽然只是一个女孩,但好歹可以给夫妻俩一点安慰。因为自己再无生育的可能,所以夫妻俩把苗苗视如己出,珍爱有加。
这种岁月静好的日子,在苗苗15岁那年被打破了。不知道是什么原因,有一天就突然有五六个自称什么部门的人(夫妻俩当时都被吓傻了,根本不记得来人报上的部门名称了),说邱大爷夫妇涉嫌“拐卖人口”,把邱大爷抓走了。当时,苗苗正上初三,在学校,没有看到这一幕。
过了一个星期,就有两个穿着制服的人,带着一个中年妇女,来到了邱大爷家里。这时候邱大爷还没有被放回来,邱大娘和苗苗在家。穿制服的人告诉苗苗,她是被邱大爷一家买来的,那个中年妇女才是她的亲生母亲。这时中年妇女从随身带着的包里取出两件漂亮的新衣服,说是给苗苗买的,她是专程来接苗苗回去的。她还告诉苗苗,她家住在大城市里,那里有很多苗苗没有见过、吃过、玩过的好东西。
在这些甜言蜜语的哄骗下,苗苗动心了,她决定跟着亲生母亲,回那个在大城市的家,享受幸福的生活了。直到苗苗跟着那个中年妇女跨出家门,邱大娘才反应过来,追在后面哭喊:苗苗,她是骗你的。你就是我生的,你还在上学呢,你不能跟她走。然而,没有人会理会邱大娘的哭喊。
邱大爷被关押了3个月,终于被释放了。村里人也终于知道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当年,邱大爷二姐婆家的一个远房亲戚,说是认识一户人家,是我们“市里的”,男的是公职人员。按照当时的规定,公职人员只能生一个孩子(这项规定是不分孩子男女的),他家头胎生了个女孩,就不想要了,想送人后谎称孩子“没养活”,再生个儿子。邱大爷想着不管男孩女孩,有个孩子总比没有孩子强,就同意把这个孩子“抱养”(那时候的农村人,哪里有“领养”的概念啊)回来。去“抱”孩子的时候,想着人家好歹养了这孩子两个多月了,就给了30块钱,说是“让孩子妈买几斤鸡蛋,补补身子”。谁知道,就是这30块钱,就变成了孩子是他们“买来的”了。自己一个老实巴交的农民,既没偷又没抢,更没有杀人放火,现在养了15年的孩子被领走了,自己还坐了3个月的牢,留下了一辈子也洗不清的“罪名”。
邱大爷回来后的一个多月,苗苗竟然自己跑回来了。善良的邱大爷夫妇还以为这孩子念旧情,是回来看望他们的,赶紧张罗着做了一桌子好饭菜,热情款待自己的“好闺女”。吃完饭,苗苗却说她要“留下来,不走了”。原来,他的亲生父母当年把她送走之后,确实又生了个儿子。但是,大女儿是“送人了”,并非“死掉了”的事情最终还是爆了出来,父亲被开除了公职,又被罚了款,日子也过的紧紧巴巴。当时接她回去,也并非“良心发现”,只是觉得她已经15岁了,可以出去打工,补贴家里了。在把她接回去的第2天,她就被送到一个小餐馆里当服务员,所有的工钱都被母亲拿走了,连一块钱的零花钱都不给她。她好不容易才从那家餐馆逃走,东躲西藏,跑到其他的餐馆,打了2个月的工,才勉强凑够了跑回来的车费。
邱大爷夫妇虽然也舍不得孩子走,但之前发生的事情,让他们心有余悸。因此,只好强忍不舍,打点好路费,送苗苗回到亲生父母身边。孩子送走了,但邱大爷夫妇心里却一直惦记着,时不时打探苗苗的消息。但是,传来的全都是坏消息:邱大爷刚走,被送回去的苗苗就因为这次“逃跑事件”,被母亲打的半死。后来,苗苗就和几个街头小混混住到了一起,再后来,就听说苗苗在某“红灯区”坐台......
虽然越往后,关于苗苗的消息就越不堪入耳。但是,邱大爷夫妇还是忍不住要去打听,因为他们实在放心不下这个他们养了15年的女儿。每当听到苗苗不好的消息,夫妻俩就抱头痛哭,不住的念叨着:我当时真是糊涂啊,为什么要给那30块钱呢?还是怪我没用,顶不住压力啊。要是当时苗苗找回来的时候,我们把她留下了,大不了再坐几年牢,苗苗也不会变成这样啊......
那个被强制送到孤儿院,以绝食反抗,大喊“我不要离开爸爸”的盲眼女童,最终在残疾单身养父的爱护下,收获幸福人生
那是二十六七年前的一个隆冬的早晨,我和村里的小伙伴一起去上学。远远的就看到离学校不到米远的小卖部门前围着一群人。走近一看,在人群中间,有一个大纸箱,纸箱中放着一个裹在包被里的婴儿。
因为小卖部就在马路边上(国道离小卖部门口不到10米),这时候天已蒙蒙亮,围观的人越来越多,先来的向后到的解释着事情的来龙去脉:
纸箱中除了婴儿的奶瓶(奶瓶中有冲好的奶粉,但早已冰凉,可见孩子应该是半夜就被放到这里的),一包豆奶粉,还有一张纸条。纸条上写着这名女婴出生才20天,因为眼睛有问题,还有其他一些疾病,父母实在没钱治,所以放在这里。如果孩子命大,能遇到好心人收养,他们感激不尽。如果孩子命不好,冻死了,希望有人能就地掩埋。
图片来源网络,非案例真实现场
围在纸箱边上的人把孩子的包被扯开一点,把婴儿的眼睛露出来,只见一只眼球包裹着一层白膜,完全突出在眼眶外,另一只眼球虽在眼眶中,却也被厚厚的白膜包裹着。
不一会,小卖部的店主从家里过来,准备开门营业了。店主是一个三十五六岁的男子,腿有些残疾(据说是小时候得小儿麻痹留下的后遗症),走路一瘸一拐的,所以一直还是单身。店主凑到跟前,看了一眼纸箱里的孩子,伸手抱起来,裹进解开纽扣的外套里,才说“这孩子就给我了吧。再过十来天我就36了,这也算是双喜临门,大家到时候别忘了来喝喜酒”(老家的习俗,男子虚岁36岁的时候是道坎,亲朋好友需要给庆祝一下)。说完,抱着孩子去开了店门,烧水给孩子冲奶粉去了。围观的人看着孩子有人“收养”(此“收养”只是村民们朴素的观点,并非符合法律规范的“收养”),也都散去了。
店主给这名女婴取名叫玲玲。十来天后的36岁生日,就算是玲玲的“满月酒”。后来的三四年,店主开始四处去给玲玲治病。但是,玲玲的眼睛问题实在太大,医院也没能治好。最终,那只突出眼眶外的眼球被摘除了,装上了假眼珠,另一只眼睛手术摘除了白膜,也只能勉强视物。除此之外,倒也没见有什么大的健康问题了。
玲玲虽然眼睛几乎看不见,但聪明乖巧,很讨人喜欢。她亲热的叫着店主“爸爸”,还会骑在爸爸肩膀上,咯咯的笑。然而,玲玲5岁那年,却被一群人强行带走了。玲玲被带走的时候,在车里大声的哭喊着“我不要离开爸爸”,店主在后面追着车喊“玲玲”。无奈,两条腿的人那里追得上四条腿的车呀?看着车子越走越远,四十岁的中年男人,一屁股坐在马路中间,嚎啕大哭。
过了两天,村干部告诉店主:“上面”(这又不知道是什么部门)说了,你这是“非法收养”,是犯法的。考虑到你是残疾人,孩子也是捡来的,才没有追究你的责任。孩子已经被送到县里的孤儿院去了。等找到了亲生父母,就让领回去。
店主来不及听村干部后面还说了什么,只听到“孩子已经被送到县里的孤儿院去了”,就立马冲到门口的马路上,拦车去了县城,好不容易打听到了孤儿院的地址。然而,在门口守了一天,好话说尽,连门都进不去。
店主回来又去求村干部去说情,让把玲玲还给他。村干部说“我位卑言轻,这事情我真帮不了你”。就在店主四处求爷爷告奶奶,却无人能帮忙,几乎绝望的时候,玲玲却被送回来了。原来,玲玲自从那天被带走之后,就一直不停的哭喊着“我要爸爸”,“我不要离开爸爸”,后来,嗓子喊哑了,发不出声音来了,就躺在地上打滚,一直不吃不喝,四五天时间,就已经奄奄一息了。孤儿院的人也不忍心了,怕这样下去,再过不了两天,这孩子的小命就保不住了。反正亲生父母一时半刻也找不到,就先给送回来吧。
再后来,给玲玲找亲生父母的事情就没了下文。这个结果其实是意料之中的。玲玲是大半夜的被丢弃在国道边上的,应该是被人乘车从很远的地方送到这里的。那个位置向县城方向隔着汉江,半夜里车过不来,所以只能是向另一个方向。那个方向大约2个小时的车程,就到了湖北境内了。所以,要找到玲玲的亲生父母,基本上就等同于大海捞针。更何况一个被亲生父母遗弃的残疾孩子,又有谁真的肯花大力气去找呢?再后来,店主收养玲玲这件事,似乎就这样被“默认”了(当然,从未听说店主补办了任何收养手续,只是“非法收养”的事情就那么不了了之了)。
一转眼,玲玲就长成了二十多岁的大姑娘。这些年来,玲玲始终念叨的一句话就是“我不要离开爸爸”。因为店主至今未娶,膝下就玲玲这么一个孩子,长大成人后的玲玲选择了招个上门女婿,这样自己就可以一直留在爸爸身边。
去年春天,我带回若兰宝贝回老家小住的时候,路过那个小卖部(是的,店主这么多年一直都在开着小卖部,只是如今的规模比之前大了很多)的时候,顺道买些东西,只见玲玲端着一只盘子,一边从屋里往外走,一边喊着“爸,包子蒸好了,你跟龙龙先吃着,汤马上就好”。店主接过盘子,掰下半只包子,用嘴吹了吹,喂给怀里的孩子吃。
我们没有打扰店主在太阳底下含饴弄孙,直接进去买东西。玲玲的丈夫热情的招呼着,手脚麻利的帮我们打包好了要买的东西。等我们出来的时候,只见院子里已经摆好了桌子(初春时节,屋里还是有些冷,外面晒着太阳,比较暖和,所以把桌子摆到了外面吃饭),桌上放着刚出锅的包子、两盘菜,四碗汤,玲玲一边把孩子从店主手里接过来,一边喊着丈夫“赶紧洗手,吃饭了”。
看着一家四口围坐在一起,每个人脸上都洋溢着温暖的笑容,有说有笑的一起吃饭,我想:所谓幸福,也不过如此了吧?
法律自当遵守,但客观实情与孩子的健康成长也当考虑,法不容情,带给孩子的可能是二次伤害
1、法律自当遵守,纵容“非法收养”,实际上是为“人贩子”打通贩卖渠道。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点,收养孩子,有严格的法律程序。不论何种原因,从“人贩子”手里买孩子,都是违法行为。国家之所以通过法律,明确禁止这种行为,是因为纵容“非法收养”,实际上是为“人贩子”打通贩卖渠道。如果大家都遵守法律,不再“买”孩子,人贩子找不到“买主”,没有“市场”了,自然也就不做这门“生意”了。
2、客观实情与孩子的健康成长,也是警方在处理“非法收养”案件中需要考虑的因素。
说完了“法”的层面,再来说说“情”的层面。这个孩子刚出生就被拐卖,确实不幸。但是,她的养父母对她爱若珍宝,3年的养育之恩,完全可以说已经建立了浓厚的亲情。把一个3岁的孩子,从疼爱她的(养)父母身边带走,这对孩子是多大的伤害?
如果,孩子亲生父母已经有了确切的消息,而且他们也满心欢喜的想要接回这个个“失而复得”的孩子,这自然是皆大欢喜。可现在的实际情况是亲生父母毫无消息,孩子却被从熟悉的养父母身边带走,送进一个完全陌生的寄养家庭。这不是在“救”孩子,而是在“害”孩子。
另外,新闻报道中说这个女童是出生十几天就被人贩子“拐走”的,这就暴露出了一个大家都不忍心提,但却不得不考虑的问题:这个孩子,真的是被人贩子“拐走”的吗?
按照正常情况,一个才出生十几天的孩子,她应该是正躺在妈妈的怀里吃奶,或者睡在正“坐月子”的妈妈身旁,如果没有至亲“帮忙”,人贩子如何能够“拐走”她?有不少网友因此做出了大胆的猜测:这个孩子根本就不是被人贩子“拐走”的,而是被自己的至亲(可能是父母,也可能是爷爷奶奶或者外公外婆)卖给了人贩子的!
鲁迅先生在《纪念刘和珍君》中有这样一句话:“我向来是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来推测中国人的,然而我还不料,也不信竟会凶残到这地步。”但现实就是如此的残忍,这样的事件已经发生了不是一次两次了。如果事实果真如此,那就算孩子的亲生父母找到了,他们还会接受这个孩子吗?他们以后会善待这吗?这就由不得人不担心。
所以,警方在处理“非法收养”案件中客观实情与孩子的健康成长,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对于这件事,从法律角度来说,有关部门的处理没有问题,但是,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来说,我觉得在没有找到孩子的亲生父母之前,把孩子暂时先留在养父母身边,等找到亲生父母之后,再酌情考虑孩子留在哪边(不排除亲生父母现在并不想要这个孩子了的可能性),才是最好的处理方式。
3、“法”与“情”要兼顾,法不“容”情,带给孩子的可能是二次伤害。
有一个成语叫“法不容情”,我们当然不能因为情感因素,“包容”甚至“纵容”一些违法行为,但有句话说“法律不外乎人情,公道自在人心”。所以,警方在处理“非法收养”案件时,最好做到“法”与“情”(当然,这里的“情”,不仅仅是人情,还包括客观实情)能够“兼容”。如果只是简单粗暴的“按法律执行”,法不“容”情,带给孩子的可能是二次伤害。
最后,既然这个孩子已经基本上不可能再回到疼爱她的养父母身边了,那就希望尽快找到她的亲生父母。12月9日,磁县民*局儿童福利部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寻找被拐女童亲生父母(如文章首图所示),希望更多的朋友帮忙转发扩散,共同为小女孩早日找到亲生父母、早日回家尽一份力。